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致使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汽车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事故发生当日14时43分许,由汤天才驾驶、冯国强押运的“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装载29.66吨甲醇运往洛阳,在沿晋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岩后隧道右洞入口以北约100米处时,发现右侧车道上有运煤车辆排队等候,遂从右侧车道变道至左侧车道进入岩后隧道,行驶了40余米后,停在“皖BTZ110”轻型厢式货车后。14时45分许,由李建云驾驶、牛冲押运的“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装载29.14吨甲醇运往河南省博爱县,在沿晋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岩后隧道右洞人口以北约100米处时,看到右侧车道上有运煤车辆排队缓慢通行, 但左侧车道内至隧道口前没有车辆,遂从右侧车道变至左侧车道。驶入岩后隧道后,突然发现前方5~6米处停有前车。李建云虽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仍与前车追尾。碰撞致使后车前部与前车尾部铰合在一起,造成前车尾部的防撞设施及卸料管断裂、甲醇泄漏,后车前脸损坏。

  两车追尾碰撞后,前车押运员冯国强从右侧车门下车,由车前部绕到车身左侧尾部观察,发现甲醇泄漏。为关闭主卸料管根部球阀,冯国强要求汤天才向前移动车辆。该车向前移动1. 18米后停住,汤天才下车走到车身左侧罐体中部时,冯国强发现地面泄漏的甲醇起火燃烧。甲醇形成流淌火迅速引燃了两辆事故车辆(后车罐体没有泄漏燃烧)和附近的4辆运煤车、货车及面包车,由于事发时受气象和地势影响,隧道内气流由北向南,且隧道南高北低,高差达17.3米,形成“烟囱效应”,甲醇和车辆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向隧道内南出口蔓延。经专家计算,第一起火点着火后,8分钟后烟气即可充满整个隧道;起火后10分钟,距离第一起火点184米的5辆运煤车起火燃烧,形成第二起火点;随后距离第二起火点40米的其他车辆也开始燃烧。17时5分许,距离南出口约100米的1辆装载二甲醚的“鲁RH090O/鲁RC877挂”铰接列车罐体受热超压爆炸解体。事故导致滞留隧道内的42辆车辆全部烧毁,隧道受损严重。

  发现着火后,后车驾驶员李建云、押运员牛冲从隧道北口跑出,前车驾驶员汤天才、押运员冯国强跑向隧道南口,并警示前方的“皖BTZ110”“皖BTZ016”驾乘人员后方起火。当时隧道内共有87人,部分人员在发现烟、火后驾车或弃车逃生,48人成功逃出(其中1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在隧道内追尾“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造成前车甲醇泄漏,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两车追尾的原因在于,“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在进人隧道后,驾驶员未及时发现停在前方的“豫HC2932/豫H085J挂”铰接列车,距前车仅五六米时才采取制动措施;“晋E23504”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37.6吨), 小于“晋E2932挂”罐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与运输甲醇质量之和(38 34吨),存在超载行为,影响刹车制动。经认定,“晋E2350晋F2932挂”铰接列车驾驶员李建云负全部责任。

  车辆起火燃烧的原因:追尾造成“豫H085J挂”半挂车的罐体下方主卸料管与罐体焊缝处撕裂,该罐体未按标准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造成甲醇泄漏:“晋E23504”车发动机舱内高压油泵向后位移,启动机正极多股铜芯线绝缘层破损,导线与输油泵输油管管头空心螺栓发生电气短路,引燃该导线绝缘层及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事故间接原因:(1)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不符合规定要求;企业没有按照设计充装介质、《第115批公告》批准及“机动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介质要求进行充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另外,肇事车辆在行车记录仪于2014年1月3日发生故障后,仍然继续从事运营活动,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2)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3) 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违规设置指挥岗加重了车辆拥堵。(4) 湖北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5)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6)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孟州市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到位。(7)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管理和拥堵信息处置不到位。(8)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9)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出具检验报告。

  责任追究:司法机关以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了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货运科科长,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大队长、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晋城路政大队大队长、晋城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中心值班班长、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罐检站副站长、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和肇事车辆随车押运员、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和货运管理科科长、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科长、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和随车押运员等33人的刑事责任。上级机关对 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山西省晋城市委副书记、市长,晋城市副市长,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泽州县常务副县长,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等33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八大队秩序中队中队长侯某于3月21日坠桥自杀身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防范措施: (1)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2)大力推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包而不管、挂而不管、以包代管、以挂代管”的情况发生。(3) 切实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挂靠问题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依法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研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警示标志标识的设置,完善相关标准,提高防护等级,督促相关汽车生产厂商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上喷涂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标识。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开展暗查暗访。(4) 要全面排查整治在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5) 进一步加强公路隧道安全管理。完善隧道硬件设施,增设和完善灯光照明、防撞护栏、紧急避险车道和限速、禁止超车交通警示标识和逃生指示标识等隧道安全基础设施,严控车辆进人隧道时的速度。(6)进一步加强公路隧道和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各类公路隧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强化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建立责任明晰、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7) 要加强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和健全完善安全标准规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