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4 月26 日19 时50 分左右,张钢强劳务队人员葛雪峰安排雪强、谢顺成、汪设三名作业人员更换合成氨3#变换炉顶部人孔盖的垫片。在更换过程中,作业人员听到人孔盖发出漏气声,并感到漏气压力较大,三人随即暂停作业。

20 时30 分,谢顺成给班长谢峰拨打电话告知相关情况,谢峰与项目副经理张朝阳随后赶到现场并登上合成氨3#变换炉顶部人孔盖附近的平台查看情况。在平台上张朝阳感觉到头晕,便让谢顺成等四人先撤离现场。雪强、谢顺成两人通过合成氨3#变换炉的竖梯下到地面,谢峰在下竖梯的过程中从竖梯摔下(高约10 米),张朝阳、汪设昏迷在合成氨3#变换炉人孔附近的平台。

20 时40 分,在附近经过的检修工刘洪军发现合成氨3#变换炉有人坠落后,立刻电话通知了渤化永利公司值班人员,值班人员立即向公司应急救援中心和煤化工事业部领导电话报告。

渤化永利公司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坠落者谢峰进行检查,发现已无脉搏,确认死亡。同时,该公司先后派出3 人佩戴空气呼吸器上到合成氨3#变换炉顶部救援,但因通往合成氨3#变换炉顶部的竖梯安全护笼空间狭小,救援人员穿戴空气呼吸器后无法运送昏迷人员,未能将人救下。后由临港消防大队使用消防云梯将在合成氨3#变换炉顶部昏迷的2 人救下,并送往天津市永久医院救治,张朝阳、汪设二人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7 时30 分死亡,雪强、谢顺成经治疗已康复出院。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取证、检验鉴定,事故调查组认定:在3#合成氨变换炉气密性检修作业期间,事故装置上游的煤气化炉已开始点火运行,因3#合成氨变换炉与火炬之间管道上阀门关闭不严且未按照要求倒升温氮气盲板,致使一氧化碳气体通过火炬总管进入了发生事故的3#合成氨变换炉,并从炉顶部人孔溢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张钢强劳务队违法违规承包检维修项目

(1)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设施设备检维修施工资质,使用伪造的中石化建公司公章,违法承接危险化学品设备检维修工程。

(2)未落实渤化永利公司《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监护规定》,在未办理作业票证的情况下,从事合成氨装置3#变换炉更换人孔盖垫片作业。

(3)未对施工人员进行认真培训,检修作业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按照规定设专人监护,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2.渤化永利公司在项目检修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违反规章制度。开展合成氨变换工段系统气密性试验时,未按照《停工检修计划大纲》的规定在合成氨装置气密前倒升温氮气盲板。

(2)对承包商审核把关不严。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没有对承包商资质准入做出明确要求,建立检维修外协单位名录时未进行认真核查,对其资质材料不完整、双方确认函过期等明显问题未能发现;对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材料审核不细致不严谨,未能辨别真伪,甚至未与承包商签订正式合同。

(3)特殊作业管理混乱。公司为了赶工期、抢进度而轻视流程、疏于细节,对检维修之前未按照规定开具作业票的情况未进行管理;公司以包代管,施工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双监护”制度形同虚设;煤气化装置开车时,各工段、各单位间未做到整体联动、信息畅通,危情预判和告知缺位。

(4)应急管理不到位。应急预案内容不充分、针对性不强,应急设备配备不齐全,现场应急救援不力,事故发生后长时间未能将昏迷人员从工作台救下。

(5)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对承包商检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流于形式、内容空泛,甚至有多名未参加教育培训考核的人员从事检维修作业,对施工部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不知情、不掌握。

(6)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在检维修期间,安全管理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只是进行口头教育,未按照企业内部规定予以处罚,隐患治理未实现闭环,问题整改未落到实处。

3.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化集团)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督促指导不力,红线意识不强,对渤化永利公司存在的重生产轻安全、赶工期抢进度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对渤化永利公司检维修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及时、不严格。

4.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临港经济区相关职能划转保税区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力量没有做到及时调整和加强。

(2)天津港保税区安全监管局在临港经济区安全生产执法力量配备不足,对临港区域的企业虽然组织开展了检查,但对渤化永利公司承包商管理和特殊作业管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

(3)天津港保税区科工局对其重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未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推动工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26”中毒和窒息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1.张朝阳,张刚强劳务队伍项目副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公安机关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钢强,张刚强劳务队伍项目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已由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田海明,渤化永利公司煤化工事业部合成氨运行部部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已由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建议对下列人员予以处分:

1.王义龙,渤化永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作为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各部门安全工作的督促考核不力,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时未充分考虑企业可能存在的应急险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庞栓林,渤化永利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安委会主任,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有效履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不力,隐患排查督促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李树旺,渤化永利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设备部工作,兼任煤气化事业部总经理,对煤气化事业部全面负责,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流失后,未及时补充配备;督促检查考核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基础工作不力;在检维修期间多次检查出的作业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4.崔玉春,渤化永利公司设备工程部部长,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到位,建立检维修外协单位名录时,未组织有关人员对外协单位的资质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核查,造成名录中的部分外协单位存在资质材料不完整、双方确认函过期等问题;对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材料的审核不认真,未发现部分材料存在的错误,存在先施工再签合同的管理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李斌,渤化永利公司煤化工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事业部的综合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检维修期间督促检查安全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组织落实公司的《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监护规定》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6.雷志雄,渤化永利公司煤化工事业部副总经理,分管设备管理部,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检维修外协单位的选择、合同签署、施工管理等环节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陈佐继,渤化永利公司煤化工事业部副总经理,分管办公室、安全管理部,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业部内各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考核不到位,对检维修期间各部门落实《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监护规定》情况的检查不到位,对经常发生的不开作业票施工或作业票不规范等行为未能有效查处和彻底整改,组织开展事业部特定危险因素辨识不充分,未能制定针对高处中毒和窒息的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8.刘刚,渤化永利公司煤化工事业部设备管理部部长,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检维修及外协单位的管理方面存在失职行为。在选择检维修外协单位时,未对其资质、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在未与外协单位签订合同且无有效约定文件的情况下使用外协单位施工人员从事检维修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9.刘长怀,天津港保税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原临港经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分管天津港保税区安全监管局危化科和应急科,负责临港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临港区域的企业虽然组织开展了检查,但对渤化永利公司承包商管理和特殊作业管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理的其他建议

1.渤化永利公司对检维修开车气密试验的风险管理不到位,气密方案不详实;对检维修外协单位的管理混乱,落实公司《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监护规定》不到位,安全作业票签批管理混乱,对无证作业的外协单位监管不力,落实“双监护”制度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当,建议由天津港保税区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渤化永利公司处以玖拾玖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义龙处以2017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庞栓林处以2017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渤化集团对下属企业渤化永利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督促检查考核不力,建议责成渤化集团向市国资委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3.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对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力度不够,建议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4.中石化建公司于2016 年、2017 年11 次委托张刚强劳务队伍承接渤化永利公司的检维修作业施工项目,而对2018 年3 月以来该劳务队违法承接渤化永利公司检维修项目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建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市建委及河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并抄送应急管理部。

5.秦宝坤,天津港保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临港经济区并入天津港保税区后,未及时充实危化科执法检查人员,不能保证正常的执法检查,建议由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6.李金辉,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局长,临港经济区并入天津港保税区后,科工局职责重新修订,负责天津港保税区工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但在日常工作中推动辖区内工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建议由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做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