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办发〔2020〕36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油气输送管道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5号),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设施安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2020年底前,实现油气输送管道标识与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率达到100%;2021年底前,实现油气输送管道防腐与阴极保护设备、站场(阀室)切断阀完好率达到100%。

  二、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各企业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附表1),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全面查找本企业所属管道设置标识与安全警示标志方面、管道防腐与阴极保护设备、站场(阀室)切断阀完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分别建立相关自查隐患台帐,并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逐项整改销号,确保各项问题隐患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整改到位。

  各企业要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将所属管道自查隐患台帐、具体整改方案和《油气管道安全设施基本情况表》(附表2),于2020年9月底前报送当地县级应急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2020年底前,要向省、市、县级相关部门报送管道设置标识与安全警示标志方面整改完成情况;2021年底前,要向省、市、县级有关部门报送油气输送管道防腐与阴极保护设备、站场(阀室)切断阀整改完成情况。

  三、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2021年1月底前,县级有关部门要对照企业上报的管道标识与安全警示标志自查隐患整改台帐、整改完成情况,逐项开展检查;2022年1月底前,县有关部门要组织对管道防腐与阴极保护设备、站场(阀室)切断阀完好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上企业整改情况,省、市两级分别按照10%、30%的比例进行抽查。

  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未按规定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的、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其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对隐患排查不及时、不彻底,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请各市安委办分别于2021年2月15日、2022年2月15日前将本市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抽查情况上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将对各市、企业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附件1: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油气输送管道)重点工作任务.docx

    附件2: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设施基本情况.doc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