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我省将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覆盖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和事故灾难救助,切实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推动全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等赔偿权利。

  根据《通知》要求,为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实行差别浮动费率。费率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等相挂钩。

  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前一个保险年度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幅度分别不低于10%、20%、30%、50%。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惩戒期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不低于30%。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前一个保险年度内和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幅度不低于10%和20%。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或是取得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格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幅度分别不低于15%、10%。

  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低赔偿限额,每人不得低于30万元,并根据本省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要求各市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