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安全培训考试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0年9月20日前书面反馈意见和建议。

 

2020年9月11日

  (联系人:李宏宇 ,联系电话:0471-6946849)

 

内蒙古自治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项岗位”人员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煤矿安全作业除外)。

  第三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除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组织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五条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法对全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基本条件核查工作。

  盟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旗县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应急管理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职业院校组织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  安全培训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 )及自治区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活动。

  第八条  新成立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由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基本条件初步核查同意,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核查合格,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信息后,方可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业务。

  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程序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登记、学员考勤、教学评估、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安全培训机构应对参加安全培训的“三项岗位”人员有关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或复印件一式两份由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后,一份存档备查,一份报考核发证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复审,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不得参加有关培训。参加培训的“三项岗位”人员对提供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在开班前一周,向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考试机构报告“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的书面文件,内容包括《安全培训教学考核计划表》(见附件1)、有关参训人员名单、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个人学历承诺》(见附件2)、《个人健康承诺》(见附件3)等有关材料,经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考试机构审查备案后方可开展安全培训。

  培训机构应当将审查通过的安全培训教学计划报告所在旗县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应急管理机构),旗县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安全培训活动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的学时及内容制定安全培训教学计划,使用优秀的安全培训教材,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安全培训教师授课。

  第十二条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应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作业类别设置班次,不得随意插班、混班。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全培训教学计划表》限定培训班人数,每班次培训人数不得低于30人、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经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考试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增减。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于开班前在培训教室醒目位置张贴学员须知、安全管理、考勤纪律等规章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

  班主任负责对培训学员进行安全和培训纪律管理,每天考勤不得少于4次;综合运用签到、点名、现场检查和视频抽查等手段,提高培训学员出勤率;维护培训教室监控视频正常摄录和存储,保障视频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教师进行培训、交流和教学评比。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全部实行多媒体教学,教学课件应当经负责教学管理的人员审查合格。

  鼓励安全培训机构聘请高危企业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担任安全培训理论教师;聘请高危企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师或高级技师担任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培训教师。

  第十六条  鼓励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在网络平台开展线上理论安全培训,线上安全培训学时不得超过规定理论学时的50%。线上安全培训应当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基础等相关知识为主。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相应学时的实际操作培训,实际操作培训应全部为线下培训。

  第十七条  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再培训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负责考核的考试机构出具考核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完成规定学时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一期一档、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每期培训档案主要包括培训开班文件、教学计划、学员名册、学员考勤、授课讲义、质量反馈、培训总结等。每人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个人健康承诺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学历真实性承诺书等内容。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6年以上。

  第三章  安全培训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三项岗位”人员考试机构,具体负责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条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考试点进行。考试点原则上应由盟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财政资金建设,盟市财政资金困难的,可暂由安全培训机构自主建设或与应急管理部门合作建设。

  第二十一条  考试点按照《关于印发安全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关于印发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宣教〔2014〕139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点基本条件(试行)》建成后,盟市应急管理部门或其考试机构应组织对考试点进行初步核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考试条件的,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或其考试机构核查合格并予以备案后,方可向考试点派发考试任务。

  第二十二条  考试点主要职责:

  (一)接收考试机构派发的考试计划,组织实施理论和实操考试;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理论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理论考试试题按照应急管理部考试机构统一制定的考试试题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使用自治区统一考试题库,考试试题由考评小组成员或计算机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以实物设备或者仿真模拟设备操作为主,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理论考试监考人员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由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考试机构选派。

  第二十六条 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考试机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监考人员信息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考试机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考试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监考人员信息录入自治区监考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

  未纳入自治区监考人员信息库的人员,不得从事“三项岗位”人员考试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身体健康条件,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二)应当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技术资格,实际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熟悉安全培训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实操考核规范、标准,熟练掌握实操考核工作流程,能够完成实物设备、仿真模拟设备实操考核任务。

  第二十八条  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相关工种实际操作考评人员数量,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考试机构推荐。考评人员可以由应急管理部门、安全培训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满足相关条件的人员担任。

  国家应急管理部有关单位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或其考试机构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实际操作考评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三项岗位”人员,由负责考核的应急管理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证书。盟市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在全区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分为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体证书按照应急管理部监制统一样式制作打印,签发机关为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向原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重新颁发证书。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一次。需要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手续。

  第三十二条  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考试机构应当于每月末制定下个月安全培训考试计划,每季度末统计分析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考试机构。安全培训考试计划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官网及时发布。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档案及发证台账,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四章  安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 )及自治区规定的条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每年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进行执法检查,对各盟市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情况;

  (二)教师及教师授课情况;

  (三)培训大纲执行情况;

  (四)建立培训档案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暂停安全培训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或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三项岗位”人员培训。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

  (二)一年内未开展任何安全培训活动的;

  (三)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授课或擅自压减安全培训学时的;

  (四)培训教师未达到规定条件的;

  (五)未建立培训档案或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考试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发证,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半年内不得申请该类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由考核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申请人被撤销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自撤销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44号令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考试机构对参加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年龄、学历、健康状况等资格条件审查、复审不严格,导致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暂停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活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考试机构暂停派发考试任务,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由停止派发考试任务的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合格,方可派发考试任务。

  (一)不具备考试点基本条件的;

  (二)考试点负责人、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一次以上未能正常组织考试情形的;

  (三)未制定相关考试管理制度或相关考试管理制度未贯彻执行的;

  (四)相关考试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未及时维修维护的;

  (五)未及时维护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影响正常视频监控,未按照要求保存视频资料的。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的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第四十二条  原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培训教学考核计划表

     2.《个人学历承诺》

     3.《个人健康承诺》

     4.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