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6月3日,甘肃省陇南地区文县运输站一辆解放牌汽车,装有4. 8吨黑色火药,由武都方向驶往文县临江天池渠水利工地。当日18时30分车行至文县桥头乡附近陷人泥坑。该乡党委书记侯宗元、文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新民发动乡干部、社员、完小师生共百余人,帮助卸下炸药,推车出坑。在重新装车时,一位教员不慎将炸药箱跌落石头上,引起爆炸,在场63人全部死亡,内有侯宗元、张新民等干部12人,社员2人,教员4人,学生32人,围观的小孩8人、成人5人。

  公安部为此发出通报,指出“文县发生的爆炸事故,主要是火药包装粗糙,箱子木缝很大,有六七箱火药几乎全部漏在车内和地上;装载火药的汽车事先也未认真检查,以致中途发生故障又临时调换;汽车陷人泥坑后,也没有向搬运的群众说明注意事项,特别是让学生装卸火药,更欠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