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6月16日8时10分,天津铝制品制造厂磨光车间吸尘管道发生铝粉爆炸事故,造成43人伤亡,其中死亡19人,伤24人,炸毁厂房678平方米,各种设备21台,经济损失近100万元。

  天津铝制品厂磨光车间共安装抛光机10台,吸尘器管道位于抛光机机身地下。6月16日6时工人上班,7时左右发现通风机的声音不正常,工人即关掉了通风机,找车间主任修理,车间主任与检修工来到现场后,为了寻找原因又开动风机(中间约停风机40分钟),此时吸尘器管道内的铝粉发生了爆炸。爆炸气浪将厂房东西两侧墙壁摧毁,水泥房顶迅速塌下,同时车间东侧包装工段木质天棚也迅速塌下,造成伤亡职工43人,炸毁厂房678平方米,各种机器设备21台,经济损失近100万元。

  事故原因: (1)天津铝制品厂的厂房建筑和通风吸尘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该磨光车间是经过1961年底火灾后,于1963年5月重新建造起来的,新建的厂房很低,风流不畅通,容易增加粉尘浓度,厂房墙薄顶厚,钢骨水泥屋顶在爆炸后塌了下来,加重了人员伤亡,车间内的通风除尘设备未经验收就投人生产,以致投产后10多天,即叶轮不平衡发生摆动,叶轮上螺母与加工粗糙的进风管口发生摩擦而起火爆炸。(2)天津铝制品厂的领导和职工对铝粉的爆炸性能缺乏认识,没有采取防止铝粉爆炸的安全措施。(3) 该厂领导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片面观点,没有认真吸取1961年该厂磨光车间发生火灾事故的教训。

  责任追究: (1) 给予副厂长、党总支委员李某留党察看两年,并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2)给予厂长、党总支副书记李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3)给子党总支书记刘某和副厂长韩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 给予私方副厂长穆某,行政降职处分。(5) 给子市日用机械工业公司副经理宋某,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