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4月28日14时18分,辽宁省向东化工厂机械混同工房发生爆炸。炸毁9/7品号药33.6吨。死亡27人,重伤35人,轻伤200余人。混同工房当班20名工人,除1名因外出看病幸免外,其余全部死亡。该工房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除运料走廊和1号输送皮带稍有保留外,其余全部炸毁。略靠东边的大混同槽处地面炸成东西长38米,南北宽27米、深5~6米的大坑,坑四周翻起4~6米的土围堤。只有进出料间地面因房盖塌落被覆盖,没有破坏。工房北面的3幢硝酸铵库,东面的消防车库,西面的更衣室、办公室全部倒塌。爆炸点周围的建筑物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房屋塌落,有的互相错位、有的墙壁裂缝,有的门窗损坏。

  爆炸是在工房东头的两个大贮槽内,起火点也是在工房东部。有可能由于设备摩擦现象严重,使局部温度过高,或由于摩擦产生静电火花而引起药粉、药粒燃烧爆炸。

  事故原因: (1)工艺设备方面:机械化混同生产线,是由4个直径为4米的混同贮槽和5条带式输送机组成。1967 年8月开始用代料试车,经过几次试车、调整和改进,于1968年10月正式投入生产,到发生事故,共生产27批约800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曾经发现设备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①摩擦生热现象严重;②静电太大。(2)生产管理方面:该厂生产管理混乱,有关工艺操作规程、设备使用维护制度、技术设施的定期检修制度、清扫制度等都不健全。(3)改建设计方面,改建时未将钢砼屋盖改为轻型屋盖,泄爆面不够,这是这次事故由燃烧转为爆炸的一个重要原因。

  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 混同包装工房生产中静电较大,应采取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2)应采用远距离操作,混同包装应隔离生产。(3) 房屋结构应采用轻型屋盖,在和其他相对工房或主干道要有防爆设施。(4) 新生产线投产前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操作训练和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