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及时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应急管理系统公务员和集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处置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以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中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及时给予奖励。

  《实施细则》是全省应急管理系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印发的《浙江省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和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政策,进一步激励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积极探索。《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力调动系统上下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奋力推进我省应急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形成“见红旗就扛、见第一就争”的良好氛围。

  《实施细则》三方面特色比较鲜明。一是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及时奖励统筹考虑。把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同步列入奖励对象,同步组织,同步实施,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正向激励。二是结合应急管理的实际,细化及时奖励的条件和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实施细则》明确了实施及时奖励的具体标准,涵盖了在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范防治、应急救援和减灾救灾各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情形,还包括承担疫情防治等重要专项工作、查处重大案件成绩突出的情形。此外,对在工作中作出重大牺牲和取得显著荣誉的也给予及时奖励。三是对及时奖励作出了具体的负面清单。《实施细则》明确,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形的,及时依规撤销,坚决杜绝重复奖励和违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