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位于大连大孤山新港码头的一条输油管线发生起火爆炸事故。大火持续燃烧15个小时。1名作业人员失踪,消防战士张良在救火中牺牲。约有1500 吨原油泄人海洋,受污染海域约430平方千米,其中重度污染海域约为12平方千米。直接经济损失约2.23亿元,救援费用8500万元,清理海洋环境污染费用超过11亿元。

  2010年7月15日,新加坡太平洋油轮公司所属利比里亚籍“宇宙宝石”号30万吨级VLCC油轮在大连新港向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卸送中石油控股的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委内瑞拉祖阿塔原油15.3万吨,卸载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的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304、401、 403号罐。由于该原油硫化氢(H2S) 含量较高,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辉盛达公司)负责加人原油脱硫剂作业。辉盛达公司委托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上进行现场作业。所添加的“HD- 硫化氢脱除剂”原油脱硫剂由辉盛达公司生产。卸油作业于7月15日15时30分开始,在两条输油管道同时进行。7月15日20时,油轮开始用2号输油管线向国际储运公司的原油罐区卸送,祥诚公司作业人员开始通过原油罐区内一套内径90厘米输油管道上的排空阀向输油管道内注人脱硫剂。加剂过程中由于输油管内压力高,加注软管多处出现超压鼓泡,连接处脱落造成脱硫剂泄漏等情况,致使加注作业多次中断共计约4个小时,以致未能按计划在17小时卸油作业中加人全部的脱硫剂。7月16日13时,油轮进行原油洗舱集油作业,停止向岸上卸油并关闭船岸间控制阀。此时,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调度通知上海祥诚大连分公司经理“船上停止卸油了”,但注人脱硫剂的作业没有停止,又继续加入了2.6吨脱硫剂。18时,在注人了全部的88立方米脱硫剂后,现场作业人员用消防泵房(位于103号油罐东侧)内的消防水对脱硫剂管路和泵进行冲洗,冲洗液0.1吨直接经加剂口注人该输油管线。18 时2分,靠近脱硫剂注人部位的输油管道突然发生爆炸,引发火灾,造成部分输油管道、附近储罐阀门、 输油泵房和电力系统损坏和大量原油泄漏。事故导致储罐阀门无法及时关闭,火灾不断扩大。原油顺地下管沟流淌,形成地面流淌火,火势蔓延。

  事故直接原因:油轮已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负责作业的公司违规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人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输油管道内发生化学爆炸。

  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的“HD-硫化氢脱除剂”由北京化工大学工业催化剂教研室某教师设计,配方为异丙醇10%、乙醇4. 9%,双氧水85%,对苯二酚0.1%。双氧水含过氧化氢的浓度为50. 73%,密度1.13。双氧水是主要的活性组分,其他组分起助溶和稳定作用。工作原理为原油中的硫化氢与过氧化氢反应,生成硫单质和水。7月16日18时前脱硫剂全部加人后,又使用消防泵房内的消防水(600 千克)冲洗加剂泵和管路,冲洗液0. 1吨注人了输油管道。由于消防水长期不用,存在铁锈,铁锈中的亚铁离子是过氧化氢分解的强催化剂。第一次爆炸发生在消防桥下2号输油管U型管东侧立管距地面1.4米处,为过氧化氢正反馈分解后产生的氧气、水蒸气的压力超过2号管壁10.3毫米的耐压极限3.98兆帕而发生物理爆炸。U型管东侧的水平输油管,由于油气外泄,空气涌入,随即发生了闪爆。输油管道破裂后,大量原油外泄,在火场的高温环境下,原油中的轻组分逸出并与空气混合达到了爆炸极限发生爆炸。如此重复。因此,火场上爆炸一阵接一阵,火焰高达50米。

  事故间接原因:事故单位对所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安全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原油脱硫剂的加入方法没有正规设计,没有对加注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没有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原油接卸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电力系统在事故中被损坏,应急和消防设施失效,罐区阀门无法关闭;港区内原油等危险化学品大型贮罐集中布置,是造成事故险象环生的重要因素。

  责任追究: 2013年8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7 ·16”特大事故案一审宣判,13名被告人因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判刑。其中:上海祥诚公司石化部经理戴某明知本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违规承担加注硫化氢脱除剂业务,对现场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加制止,判刑5年。天津辉盛达公司董事长张某甲在脱硫化氢试剂未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承担原油除硫处理业务,判刑4年。天津辉盛达公司总经理张某乙在硫化氢脱除剂没有得到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决定将该试剂投人生产并使用,判刑3年6个月。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刘某没有对加注作业进行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违规选定加注口。大连石化分公司的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张某丙没有到现场履行安全员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