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0日11时44分许,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砂锅大王”小吃店发生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8. 7万元。

  该小吃店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淳良里社区杨家巷,所在建筑物共七层,一层为沿街门面,二层以上为住宅,该店位于建筑物一层最西侧04号门面房,层高4.5米,建筑面积33. 19平方米,门前自行搭建临时店面。2015 年8月初,经营者张保平、刁山翠夫妇以8万6千元(包含半年房租,月租金5000元,租期至2016年3月)租下此店,该店于8月18日营业,无营业执照,主要经营铁板炒饭、砂锅、烤肉等。

  事故发生当日10时许,“砂锅大王”店主张保平在更换店内给东侧铁板烧灶具供气的钢瓶时,减压阀和钢瓶瓶阀未可靠连接。11 时40分许,其妻刁山翠准备使用铁板烧灶具,打开钢瓶角阀后液化气泄漏,泄漏的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邻近砂锅灶明火,导致钢瓶角阀与减压阀连接处(泄漏点)燃烧。张保平在处置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钢瓶倾倒、减压阀与角阀脱落,大量液化气喷出,瞬间引发大火,倾倒的钢瓶在高温作用下爆炸。

  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因经营者张保平操作不当、应急处置不当,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 “砂锅大王”小吃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对钢瓶操作及应急处置不当。(2)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依规定指导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对钢瓶管理不严,对超期钢瓶未进行报废处理。(3)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超出使用期限的钢瓶进行违法充装。(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5) 芜湖市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责任追究:“砂锅大王”小吃店店主张某。安全意识淡薄,使用超出期限的钢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在钢瓶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液化气发生泄漏;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燃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执法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二项规定,对未依法指导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对钢瓶管理不严,超期钢瓶未进行报废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的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处以19.9万元罚款;对其董事长、总经理、安全部经理、配送中心店长予以行政处罚。上级机关同时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芜湖市镜湖区有关部门及滨江公共服务中心相关人员(15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相关人员(3 人)、芜湖市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人员(15人)分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整改措施:(1)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入组织开展燃气行业专项排查整顿,严厉打击燃气行业非法违法经营活动。(2) 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住建、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储存、经营燃气及液化石油气行为,加强对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检查,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3) 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不得充装和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得改装气瓶或者将报废钢瓶翻新后使用;不得私自倒装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液化气充装和钢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予以报废处理,杜绝过期、不合格钢瓶流入市场。燃气经营者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4)加大城镇燃气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科普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报纸杂志等媒体渠道及政府网站、燃气经营单位平台,加大对燃气、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及学生的宣传教育,并加强学生燃气安全知识及自救逃生能力培训,提高全社会安全用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