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用于生产乙烯、芳烃原料的进口石脑油,需先在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然后再办理退税;大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用于生产乙烯、芳烃原料的互供石脑油,经过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纳入定点直供计划,可以免征消费税;从大企业集团以外采购石脑油用于乙烯、芳烃原料,先由供方企业缴纳消费税和相应的税金,再由需方企业办理消费税退税。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总经理韩峰认为,进口石脑油和外采石脑油的消费税采用的先征后退模式,占用了企业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和财务费用,不利于降低原料成本。

  对此,他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的进口石脑油、外采石脑油纳入定点直供石脑油适用范围,直接免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