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通知,正式公布修订后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立足山东实际,聚焦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双重预防机制、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责任,提出针对性规范措施,对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36条,与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上位法进行了有效衔接,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从四个主要方面对企业主体责任进行制度设计。

 

  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聚焦推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主要负责人职责细化到12项,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细化到11项,对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提出要求,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加强考核。

 

  突出对承包承租单位及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吸收《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承包承租单位、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安全检查必查的重要内容。

 

  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紧急撤离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可能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加强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明确要求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要求其制定的制度、规则、考核指标和平台算法等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鼓励其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此外,《规定》还新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准入、安全总监、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管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并就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事故报告等提出新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将其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度融合、一体推进,推动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并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推动《规定》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