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1、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2、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3、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